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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墨铸铁井盖品质

  • 公司: 健晖铸造(汕头市分公司)
  • 价格:电联
  • 联系人:徐经理
  • 更新时间:2025-05-29 23:51:34 ip归属地:汕头,天气:大雨转阵雨,温度:21-25 浏览次数:55
  • 所在地:汕头
  • 标题:球墨铸铁井盖品质
  • 来源: qmct
球墨铸铁井盖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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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球墨铸铁井盖品质的产品参数
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电议
发货期限电议
供货总量电议
运费说明电议
材质球墨铸铁
产地山东
规格D500-D700-D1000
类型球墨铸铁井盖篦子
颜色黑色
品牌健晖
型号圆形方形
可定制
用途市政道路,小区道路,机动车道,人行道用,
在广东省汕头市采买球墨铸铁井盖品质健晖铸造(汕头市分公司),无论您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采购,我们都将竭诚为您服务。品质保证,价格优惠,厂家直销,欢迎有需要的客户来电。联系人:徐经理-【13734464648】,地址:《井盖产业园》。 广东省,汕头市 2022年,汕头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17.44亿元。

球墨铸铁井盖品质产品的真实面貌,远比文字描述来得丰富和生动。点击观看我们的视频,让产品自己为您讲述它的故事。


以下是:球墨铸铁井盖品质的图文介绍

广东汕头健晖铸造有限公司拥有先进的 球墨铸铁井盖生产设备以及完善的生产工艺,高学术技术团队和研发团队,确保了 球墨铸铁井盖产品的质量与性能。良好的企业文化以及务实的创新精神,使企业的技术不断的提高,与国际同类产品有广泛的互换性,以便于国内外的 球墨铸铁井盖产品相互替换应用。




安装 为了确保铸铁井盖的正常使用,要注意安装质量,做到尺寸准确,安装坚固,开启方便,外表清洁美观,根据检查铸铁井盖的技术标准,特制定以下安装细则:
      铸铁井盖的砖砌体砌筑,应按照设计院设计的井盖尺寸确定其内径或长*宽,方圆(如按实样施工的话*好),也可相应参照标准执行。砌井时一定要注意井口内径应与井盖井箅的内径相符,安装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混凝土或沥青将井座浇铸铺设后,应及时将盖打开清扫,避免砂浆或沥青将检查井盖与座浇成一体,以免影响日后开启。
      水泥路面井座安装时,在井口的砖砌体上用C25混凝土浇铸20CM厚圈梁抹平,一定要保持井座四方着实,整体平整,不得松动,并在井盖浇铸宽为40CM的混凝土保护圈(如果是水泥路面,也可浇铸宽为20CM的混凝土保护圈,并用钢筋加强)保养期要在10天以上。
      为保持盖外表的美观,表面花纹和字迹的清晰,在沥青路面施工时应用薄铁皮覆盖在井盖上或废机油等刷涂盖面,防止沥青油喷在井盖上;在水泥路面施工时,应用塑料膜将井盖盖好,以防止水泥砂浆沾染井盖表面,损伤表面花纹、字迹,也可以当天施工完时用水将井盖表面清洗干净。
     在沥青路面上安装铸铁井盖时,一定要注意避免施工机械直接碾压井座,在路面整体浇铸时,应予在路面预留比井座略大的孔,在沥青铺完后安置。(全砼路面应在二结石铺完碾实后安装)确保井盖安置质量以延长使用寿命。
     以上各项敬请各使用、施工单位注意,由于安装不当或车辆超载导致的井盖破损,不属于本厂保修范围,不承担连带责任。
    球墨铸铁井盖价格低采用优质球墨铸铁原材料精铸而成,该产品具有五防作用。减震、防盗、防移位、防滑、防破损等多功能于一体。
① 精铸球墨铸铁井盖减震:通过在井圈的止口处设置为U型槽,用T型合成橡胶条,嵌入U型槽中,在井盖与井圈的接触过程中,以起到缓冲作用,减轻震动力。井盖与井圈的接触咬合面,直接作用于T型橡胶条上,以柔克刚,噪音。
② 精铸球墨铸铁井盖 防盗:在井盖外圈上,凸出一方型槽,其井盖内壁端的开口环通过井座固定轴与井盖连接,另端内壁设销体固定,其锁体通过螺栓与井盖内凸台固定,而起到防盗作用 、而且当井盖打开放置90度时,既可取下井盖,便于施工,井盖上设有暗锁采用尼龙衬套,永不生锈,井配有专用工具开启,可靠。
③ 精铸球墨铸铁井盖 防位移:井圈上设有多根地锚螺栓。施工时将地锚螺栓深深打在水泥里,使其起到井圈与地面的固定作用,即使车辆在上面长期行驶,也不会出现位移现象。
④ 精铸球墨铸铁井盖防滑:井盖上采用花纹凸起3毫米,从而起到良好防滑做用。
⑤精铸球墨铸铁井盖防破损:这是球墨铸铁井盖的较大特点,重型井盖承压36T(60T)轻型21T,(12.5T)既便荷载压力超过它的极限,球铁井盖并不像普通铸铁那样破碎,而是稍有变型,对行车及行人有一定的性。
球墨铸铁井盖是球墨铸铁产品的一种,球墨铸铁通过球化和孕育处理得到球状石墨,有效地提高了铸铁的机械性能,特别是提高了塑性和韧性,从而得到比碳钢还高的强度。球墨铸铁是发展起来的一种高强度铸铁材料,其综合性能接近于钢,正是基于其优异的性能,已成功地用于铸造一些受力复杂,强度、韧性、耐磨性要求较高的零件。球墨铸铁已迅速发展为仅次于灰铸铁的、应用十分广泛的铸铁材料。所谓“以铁代钢”,主要指球墨铸铁。 铸铁球墨井盖一般分为,在市区的路政方面,一般采用圆形,因为 圆形的井盖不易倾斜,能够较好的保护好行人和车辆的。使用圆形,主要是考虑到圆形的井盖通过其圆心的每条直径长度都是一样的,这样如果井盖被经过的车辆轧起时,因为不论如何轧起,其直径都会比下面的井口略宽,井盖不会掉到井口里去。 而如果采用方形,因为方形的对角线明显长于其每条边长,这样的井盖被轧起时,很容易沿井口的对角线方向掉进井中,造成隐患。如果井口做成圆形或明显小于井盖,方形的井盖就不会掉进井中。这里就牵涉到一个材料的*大利用和节约的问题。井口的使用取决于井口的大小,如果非要在上面安装个面积远远大于井口的方形井盖,那么材料的利用和实用价值自然没有直接使用圆形的井盖更有效,既节约井盖的材料,也保证了井口的。 而在乡下和电缆井利用的,一般采用方形,这样可以更好地雨水等液体的进入。
球墨铸铁井盖篦子是球墨铸铁产品的一种,球墨铸铁通过球化和孕育处理得到球状石墨,有效地提高了铸铁的机械性能,特别是提高了塑性和韧性,从而得到比碳钢还高的强度。球墨铸铁是20世纪五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高强度铸铁材料,其综合性能接近于钢,正是基于其优异的性能,已成功地用于铸造一些受力复杂,强度、韧性、耐磨性要求较高的零件。球墨铸铁已迅速发展为仅次于灰铸铁的、应用十分广泛的铸铁材料。所谓“以铁代钢”,主要指球墨铸铁。球墨铸铁井盖篦子主要应用领域:市政道路,高速公路,通信,电力,自来水,小区,学校等各种园区。在球墨铸铁井盖生产中*常见的缺陷之一就是皮下气孔。在湿砂铸型、特别是表面积大的小型铸件中*容易发生皮下气孔。 皮下气孔往往位于铸件表面以下0.5~1mm处,孔径多为0.5~2mm的针孔,内壁光滑,呈均匀分布在铸件上表面或远离内浇道的部位,但在铸件侧面和底部也偶尔存在。 在铸态时,皮下气孔不易被发现;但是,铸件经热处理后,或是经机械加工后则显露。皮下气孔影响铸件的表面质量,并且在出现皮下气孔的部位,往往伴随有片状石墨,因而恶化了改部分的力学性能。 7、防 滑:井盖表面有专用的防滑图案,增加摩擦力,因雨、雪、冰覆盖使行人滑倒。
井盖质量保证: 1、国标重型轻型球墨井盖承载能力强 严格按照欧洲标准EN124生产制造,目前可生产600KN的重型球墨井盖。 2、国标重型轻型球墨井盖无任何金属 使用GMT连续纤维增强,100%无任何金属,不可以回收重复利用,从根本上解决井盖被盗问题。且产品长期内在质量稳定可靠。 3、国标重型轻型球墨井盖耐磨性能好 表面采用制作砂轮的思路制作,耐磨性能好;加入紫外线吸收剂,耐老化效果更佳。 4、国标重型轻型球墨井盖使用寿命长 人工模拟200万次疲劳实验无变化,预计使用寿命30年以上。 5、国标重型轻型球墨井盖外观质感强 可制作各种大理石质感,可根据用户需要制作外观效果。 6、国标重型轻型球墨井盖艺术效果佳 可根据企业或单位的CI形象系统个性化设计、生产,色彩丰富、个性化、艺术化效果绝佳。




球墨铸铁井盖主要客户群体:公共消费客群:包括工程 ,市政建设,道路建设,广场建设等和企事业单位出资承建的工程。在整个行业消费可群众占很大比例,一般都投资大,力度大,但同样要求对产品和企业要求也高。水泥路面井座安装时,在井口的砖砌体上用C25混凝土浇铸20CM厚圈梁抹平,一定要保持井座四方着实,整体平整,不得松动,并在球墨铸铁井盖浇铸宽为40CM的混凝土保护圈。传统的井盖是直接覆盖在井口之上,这样就会将井盖所承受的重力转移给井体,时间长了,井体下陷就会导致井盖下沉。与传统井盖不同,球墨铸铁井盖直接伸入井孔中,可解决井盖在车辆辗轧下发生推移的问题。同时,该井盖中间加装了胶条,可起到防震的作用。井盖上分别安装了三个防盗锁,车辆辗轧不会使井盖翘起,不易被盗。
        很多时候大家对于这种球墨铸铁井盖的制作工艺都感到很好奇,所以今天我们工作人员在这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知识。首先,人们在制作该设备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它的化学成分内容规定,对于原铁液中的碳硅含量要比灰铸铁含量要高,而且还要降低球墨铸铁中的锰,磷等元素含量。其次就是要注意在铁液出路的时候其温度要比灰铸铁要高,这样才能补偿球化和孕育处理过程中损失的铁液。另外砂磨机生产制造公司负责人在这还要和大家说的是,工作人员在进行球化处理工作的时候还需要向铁液中添加球化剂,并且还要加入孕育剂来进行孕育处理工作。而且因为球磨铸铁的流动性比较差,但收缩却比较大,因此大家在生产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合理应用冒口,并且注意操作顺序。
      因为球墨铸铁井盖是应用在公路上面的一个产品,如果它的质量不好,会成为我们生活当中的一个隐患。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包括好几个方面,包括产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和使用质量,任何一个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整体的质量,因此每个方面都不能忽视。产品的形状、尺寸大小,都是经过设计验证的。该产品的生产原材料都是经过认真挑选出来的,它的制造工艺都是经过试验决定的。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其实“因为圆球墨铸铁井盖不会掉下去,所以才把球墨铸铁井盖做成圆的”这个说法没错,但其脱离了事情的本质。事实上,球墨铸铁井盖要做成什么形状的根本出发点是这个井的形状,而不是不让球墨铸铁井盖掉下去,所以并不是圆球墨铸铁井盖不会掉下去才把井做成圆的,而是因为井是圆的,才用了圆球墨铸铁井盖,如果井是方的,一般都会使用方球墨铸铁井盖,所以球墨铸铁井盖的形状与其自身性能好坏并无太大关联,而是与井口的形状相关。 那是因为球墨铸铁井盖可以防响无噪音,符合环保要求。球墨铸铁井盖每套产品都经过三道程序加工,使球墨铸铁井盖和井圈的接触面为零,使两者可无缝隙吻合,杜绝车辆经过时产生噪音。在新型五防球墨铸铁井盖设计中采用了新型的设计理念,使车辆在通过球墨铸铁井盖时,不砸井盖,而是首次砸到井圈的边沿处,防止井盖整体下沉,有效解决城市中的井盖周围“烂边”问题。
      球墨铸铁井盖窨井盖板,污雨水井球墨井盖,电通讯井球墨井盖,消防市政球墨井, 球墨铸铁井盖是球墨铸铁产品的一种,球墨铸铁通过球化和孕育处理得到球状石墨,有效地提高了铸铁的机械性能,特别是提高了塑性和韧性,从而得到比碳钢还高的强度。球墨铸铁是20世纪五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高强度铸铁材料,其综合性能接近于钢,正是基于其优异的性能,已成功地用于铸造一些受力复杂,强度、韧性、耐磨性要求较高的零件。球墨铸铁已迅速发展为仅次于灰铸铁的、应用十分广泛的铸铁材料。所谓“以铁代钢”,主要指球墨铸铁。 上述的材料可以清楚的表明使用圆形分析之后认为原因如下蒙受巨大损失但是在2007年2月版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 图集号06MS201 的设计说明中(即97s501-1修订本)整体平整深度要求为40mm防滑性能优良B级井盖用于机动车行驶、停放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停车场 铸铁井盖是球墨铸铁产品的一种提供了机械性能和物理性能的一个很宽的范围在路面整体浇铸时按其用途分为检验平板、划线平板、装配平板、铆焊平板、焊接平板、压砂平板等应予在路面预留比井座略大的孔产品在经过热浸锌处理后美观耐用调节螺栓要旋转通畅我们不是说球墨铸铁井盖没有任何缺点强度和延伸率并不是设计者选择材料的就是偷不走。




球墨铸铁井盖品质产品的真实面貌,远比文字描述来得丰富和生动。点击观看我们的视频,让产品自己为您讲述它的故事。以下是:球墨铸铁井盖品质的图文介绍 广东汕头健晖铸造有限公司拥有先进的 球墨铸铁井盖生产设备以及完善的生产工艺,高学术技术团队和研发团队,确保了…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管理实务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相关做法,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并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也就是说,在妥善解决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时,除了确立民事责任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应一方面确认行政主体在市政井盖管理中的义务和相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井盖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

【写作年份】2010

【正文】

   

    一、引言

    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于是,受害人就与导致该危险隐患产生的主体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市政管理中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分别遇到了不同的瓶颈和难题,具体概括如下:

    在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责任单位的确定成为客观不能。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此类井盖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即所谓的无主井盖伤人成为一大难题。据调查显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100.6184万个,其中水箅子18.3292万个,分属于水、电、气、热、通讯等17家专业井盖权属单位和社会单位。[1]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且经常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终确认责任单位。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若仅仅依靠井盖权属单位赔付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济。

    在第二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有两个难题困扰着司法实务:首先,在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立为两个不同单位时,究竟是由井盖权属主体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物权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似乎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依此,住宅小区内井盖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也应属于小区业主。可是由此井盖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否也应为小区业主呢?在司法实务判决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2]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如何与《物权法》上规定住宅小区内井盖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一所有权制度相互协调论证,值得进一步讨论研究。其次,无论这种类型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终确定是井盖权属单位抑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其同样存在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所出现的难题,井盖权属单位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均淹没在纵横交错的地下设施管道中,无处可寻。

    在第三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一个可问责性与否的难题: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时,是否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

    在第四种类型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中,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例的情况往往是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这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人救济并无实际功效,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处取得应有的赔偿。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多元化责任主体的构建

    笔者认为,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多元化的救济法网,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责任主体

    井盖的损害赔偿首先是一个民事领域的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2、行政责任主体

    井盖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

    3、社会责任主体

    在直接救济途径无法走通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与责任保险需要担负其社会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其他责任主体。比如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这时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井盖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受害人也要根据与有过失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所共同构建的多元化责任救济体系。关于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与有过失等问题在理论上并无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亦无障碍,本文不做更多的讨论。

    (二)民事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损害赔偿中,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的类型化区分

    在城市地下设施的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个部门,各类井盖的权属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井盖属于一个井盖权属单位单独所有并使用、维护;第二,井盖由井盖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维护[3];第三,井盖属于两个或多个井盖权属单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单位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4]

    2)井盖权属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井盖权属主体在井盖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井盖权属主体便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管理主体的类型化区分

    井盖管理主体在市政实务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即井盖的管理者便是井盖的所有者;第二,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即两者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单位。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在井盖施工期间,工程发包方是井盖权属主体,而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为井盖管理主体。其次,井盖权属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并维护,则受托单位便为井盖管理主体,委托单位为井盖权属主体。典型的情况是建筑区划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井盖,是小区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小区业主则为井盖权属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则为井盖管理主体。

    2)井盖管理主体的责任

    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时,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争议,由这个合一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时,即出现上述类型化区分中的第二种情况时,井盖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担,则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当权属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时,应由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的是责任,谁管理谁负责。井盖权属主体只有在与井盖管理主体合一时或者不存在井盖管理主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有:

    ①法条依据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专门针对井盖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管理人,即这里所指的井盖管理主体。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井盖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此,法律明文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井盖管理主体——施工方而非井盖权属主体——工程发包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法理依据

    A、损害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重点着眼于防止井盖事故损害的再次发生。责任主体的终确定应该考量井盖权属人和井盖管理人何者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更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损害的发生。而井盖管理主体较井盖权属主体而言,更接近导致井盖事故发生的维护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盖,悲剧的发生。比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必然会在日后加强其对井盖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井盖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理,这便能更有效地井盖悲剧的再次发生。若是由小区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在维护管理井盖上发挥不了如此立竿见影的作用。

    B、损失分担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更多考虑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考虑管理者和权属者何者更具有分担能力。在住宅小区井盖事故赔偿问题上,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较之小区业主更具有偿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分担。

    ③司法实务依据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井盖的管理主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责任,是在终赔偿责任的分配层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偿层面而言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较之《民法通则》第126条,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所有人、管理人”扩展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对其它责任人追偿的制度。《侵权责任法》的这项变动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时更有效地受偿:受害人可以不必地确认究竟谁是井盖致人损害中真正的责任主体,便可以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处首先获得赔偿。真正责任主体的确认则发生在之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间相互追偿或者向其它责任人追偿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偿阶段选择向井盖权属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司法也应该支持这种诉求。但是井盖权属主体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井盖管理主体追偿,从而使得井盖管理主体成为终负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

    3)井盖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91条的规定,井盖致人损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过错推定损害赔偿责任,其在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时免责。

    (三)行政责任主体

    在井盖管理体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负有相关的行政管理义务,在相应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盖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管理不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负责对井盖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询与服务;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6]

    但是笔者认为,在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协助下,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不应只停留在宏观立法和信息服务层面,而应当具体涉及到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主要理由有三:

    1)法条依据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7]、《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8]、《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9]、《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10]等相关大城市地方法规规章对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盖相关的单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井盖的管理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规则:

    ,井盖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井盖权属单位或者井盖管理单位负责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这些相应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在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时, 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确保井盖完好无恙,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 不响。

    第三,井盖管理行政单位落实检查监督职能,并在紧急情况下负责修缮,确保公共。井盖管理行政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对公共场所的井盖经常巡查,定期检查,监督负有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在保护市政设施和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具体到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5条、《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5条、《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6条、《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13条等地方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行政责任主体负有以下法定的义务:

    ,监督管理义务:建立监督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设立监督,及时受理投诉。

    第二,协调维修义务:发现险情,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验收其维修工程。

    第三,替代维修义务:在保证公共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

    2)法理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在城市公共设施领域有着不可推卸的保护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行政职责。公民在发现井盖损毁、丢失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知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便利的救济途径便是找政府,通知行政管理。且随着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普及,政府发现井盖问题、通知相关单位、完成维修任务的职能趋于便利化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责任主体,较之其他主体,便有着先发现井盖缺陷的天然优势,需要尽到自己应有的行政管理义务而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司法实务依据

    在行政管理实务中,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武汉等城市,已经率先试行“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即给井盖贴上“身份”代码。这种城市管理新模式为城市市政井盖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这种模式的逐步推广也为行政责任主体履行其具体的行政管理义务——即对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义务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范例和实务依据。

    依托数字城市技术,“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具体包括“城市指挥中心”和“城管监督中心”。在“城市指挥中心”的电子地图上,下水道、井盖、电线、路灯等市政设施用数字编成代码,输入计算机系统,反映在大荧幕上。每1个“小方块”在实地面积都有1万平方米左右。每12个“小方块”分派一个监督员每天在现场巡逻,配备一台信息采集器——“城管通”,一旦发现“小圆点”有状况,监督员时间告知“城管监督中心”,“监督中心”核实情况后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在时间内作出处理方案。这些以前至少需要23天才能完成的流程,现在只需要几分钟就可解决。居民有了问题可以直接找城管监督员或打监督中心特别服务,区城管指挥中心直接派遣到专业部门,一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很快得到处理。[11]

    在这项城市管理的“万米单元网格”内,各种公共设施,小到一个个井盖,都有自己的“身份”代码。这样,依靠数字化管理,井盖丢失、损坏可以时间被发现、时间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时间被补装、维修或更换,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行政监督,有效防止了井盖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了井盖事故纠纷的损害赔偿争议。

    2、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行政管理依法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而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此,行政管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由于维护管理不善或未尽到法定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应当由井盖所有权人或约定的维护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

    但是,笔者认为,行政责任主体有附随其行政管理义务而存在的行政责任。若行政履行其行政管理义务时存在管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者不合法时,是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的,主要理由有二:

    (1)法条依据

    有义务便有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没有完全履行上述行政管理义务时,在对井盖的检查和维修上存在着管理瑕疵时,即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不合法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和《赔偿法》第2条、第3条,行政管理由于未尽职责的过错,导致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损害,需要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2)司法实务依据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委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笔者发现,在市政管理实务中,为了使得受害人得到应有的救济,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不得不承担起无主井盖的致人损害赔偿。当然,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后兜底性赔偿责任的做法很难被行政所接受,笔者也不认可。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若未履行其作为市政管理者应尽的井盖管理义务,往往就成为井盖事故赔偿纠纷的被告;终法院也判决其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江苏南京的周兴国窖井盖案中,法院便判决南京市鼓楼区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周兴国7369.90元。[13]

    ()社会责任主体

    实践中,若只依靠民事责任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会出现一种救济“真空”的情况:即相关主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具可行性或者客观上无法得到充分落实。比如,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经多方调查仍不明确,行政管理部门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又比如,井盖被偷盗而致人损害,偷盗行为人迟迟未归案或者无赔偿能力,而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等。在这种情况下,若是由无管理过错的井盖管理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恐怕不符合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也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

    所以,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针对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赔偿、社会救助平行的救济模式。[14]

    首先,构建有效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一笔“公共设施赔偿基金”,投入启动资金,同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委托专门进行管理和经营。一旦由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便可从这一社会救助基金中支取。

    其次,完善责任保险制度。针对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所隐藏的隐患,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可以为其购买责任保险。当井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赔偿金。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损害的发生,可以通过保险、社会基金的救助,从而实现损失分担的社会化,减少了传统的个人责任的发生。[15]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应该构建和完善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以实现受害人救济的大化。具体来说,针对前述所提到的司法实务中四种类型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遇到的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如下解决:

    在种井盖权属主体责任型的赔偿纠纷——即无主井盖致人损害的纠纷中,若无法找寻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启动行政责任的赔偿机制——由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不合法的行政负赔偿责任;若行政管理不存在管理瑕疵,则可以启动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的社会责任赔偿机制。

    在第二种井盖管理主体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首先,当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别为两个不同单位时,应该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物业公司这一井盖管理主体;其次,若是井盖管理主体无法找寻时,同样可以启动如上述种类型纠纷中的解决方案:有存在管理瑕疵的行政负赔偿责任或者由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救济受害人。

    在第三种行政管理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首先,行政管理负有对市政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负责修缮等具体的井盖管理义务,并且当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不合法的管理瑕疵时,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市政管理实务应该在各个城市普及和完善“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给城市中的每个井盖贴上“身份”代码,从而从根源上避免井盖致人损害的悲剧发生。

    在第四种偷盗井盖行为人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若直接责任人——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则应启动相关的其他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的赔偿机制:追究井盖权属主体或者井盖管理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管理瑕疵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若井盖权属主体或井盖管理主体可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以及行政不存在管理瑕疵的情况下,则应启动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作为公共设施的井盖,屡屡成为“城市黑洞”,这个“黑洞”已经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只有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各个单位、井盖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维护井盖的责任,我们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作者简介】

李陈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928

[2] 参见《“夺命的井盖”案》,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现在开庭栏目组》编:《现在开庭11》,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页。《乌市公共设施屡遭“攻击”曝监管“软肋”》,载《法制日报》,2008218

[3] 这时便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4] 共同委托专门单位维护的情形下也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5] 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统一于一个主体,则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偿;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为两个主体或者三个主体,则受害人可任意择其一求偿。

[6]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928

[7] 参见《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8] 参见《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9] 参见《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10] 参见《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11] 参见《北京东城区:城管新模式专治“扯皮”》,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330。《井盖路灯有代码投诉处理电子化》,载《长江日报》,20051021。《数字市政_武装到井盖》,载《封面故事》,200581。《我市将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载《重庆日报》,200584

[12]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928

[13] 参见《世上冒出个“窨井盖奖”》,载《中国律师》,19997月。

[14] 观点参见: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15]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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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6 09:43:56 技术支持:sz5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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