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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墨铸铁井盖厂家好口碑

  • 公司: 健晖铸造(阿里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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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产品价格电议
发货期限电议
供货总量电议
运费说明电议
材质球墨铸铁
产地山东
规格D500-D700-D1000
类型球墨铸铁井盖篦子
颜色黑色
品牌健晖
型号圆形方形
可定制
用途市政道路,小区道路,机动车道,人行道用,
球墨铸铁井盖厂家好口碑,健晖铸造(阿里市分公司)为您提供球墨铸铁井盖厂家好口碑的资讯,联系人:徐经理,电话:【0635-2112448】、【13734464648】,发货地:井盖产业园。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阿里地区是西藏自治区面向南亚开放的桥头堡、屏障西部战略要地、中国矿产资源储备基地、中国西部重要的交通物流枢纽和高原特色牧业生产基地,也是冈底斯国际旅游合作区、生态屏障的核心区域。阿里地区平均海拔4500米,有“千山之宗,万水之源”之称,喜马拉雅山、冈底斯山、喀喇昆仑山、昆仑山平行排列。冈仁波齐、古格王国遗址、托林寺、札达土林等均为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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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心制作的球墨铸铁井盖厂家好口碑产品视频已经准备就绪,【一睹真容!】产品视频,呈现产品魅力!以下是:球墨铸铁井盖厂家好口碑的图文介绍 【摘要】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盖致人损害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面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难题。本文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管理实务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相关做法,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应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并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也就是说,在妥善解决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时,除了确立民事责任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外,还应一方面确认行政主体在市政井盖管理中的义务和相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井盖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

【写作年份】2010

【正文】

   

    一、引言

    井盖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井盖一旦丢失、损坏,就会成为危险的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于是,受害人就与导致该危险隐患产生的主体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成为市政管理中一个纷繁复杂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这四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分别遇到了不同的瓶颈和难题,具体概括如下:

    在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责任单位的确定成为客观不能。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此类井盖事故在实践处理中的瓶颈是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即所谓的无主井盖伤人成为一大难题。据调查显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100.6184万个,其中水箅子18.3292万个,分属于水、电、气、热、通讯等17家专业井盖权属单位和社会单位。[1]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且经常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终确认责任单位。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若仅仅依靠井盖权属单位赔付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济。

    在第二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有两个难题困扰着司法实务:首先,在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立为两个不同单位时,究竟是由井盖权属主体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物权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似乎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依此,住宅小区内井盖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也应属于小区业主。可是由此井盖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否也应为小区业主呢?在司法实务判决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2]这种责任承担模式如何与《物权法》上规定住宅小区内井盖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一所有权制度相互协调论证,值得进一步讨论研究。其次,无论这种类型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终确定是井盖权属单位抑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其同样存在着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所出现的难题,井盖权属单位或是井盖管理单位均淹没在纵横交错的地下设施管道中,无处可寻。

    在第三种类型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一个可问责性与否的难题: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时,是否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

    在第四种类型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纠纷中,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现实中,这类案例的情况往往是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这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受害人救济并无实际功效,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处取得应有的赔偿。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济机制

    (一)多元化责任主体的构建

    笔者认为,在井盖事故中,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责任主体,捋清各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多元化的救济法网,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责任主体

    井盖的损害赔偿首先是一个民事领域的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包括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2、行政责任主体

    井盖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

    3、社会责任主体

    在直接救济途径无法走通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与责任保险需要担负其社会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其他责任主体。比如井盖被盗而致人损害,这时偷盗井盖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井盖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时受害人也要根据与有过失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所共同构建的多元化责任救济体系。关于偷盗井盖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受害人的与有过失等问题在理论上并无争议,在司法实务中亦无障碍,本文不做更多的讨论。

    (二)民事责任主体

    在井盖事故损害赔偿中,民事责任主体,即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

    1)井盖权属主体的类型化区分

    在城市地下设施的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个部门,各类井盖的权属也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井盖属于一个井盖权属单位单独所有并使用、维护;第二,井盖由井盖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维护[3];第三,井盖属于两个或多个井盖权属单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单位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维护。[4]

    2)井盖权属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井盖权属主体在井盖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井盖权属主体便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井盖管理主体

    1)井盖管理主体的类型化区分

    井盖管理主体在市政实务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即井盖的管理者便是井盖的所有者;第二,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即两者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单位。具体来说,又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在井盖施工期间,工程发包方是井盖权属主体,而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为井盖管理主体。其次,井盖权属主体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并维护,则受托单位便为井盖管理主体,委托单位为井盖权属主体。典型的情况是建筑区划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井盖,是小区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小区业主则为井盖权属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则为井盖管理主体。

    2)井盖管理主体的责任

    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合一时,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争议,由这个合一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当井盖管理主体与井盖权属主体分离时,即出现上述类型化区分中的第二种情况时,井盖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究竟由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担,则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当权属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时,应由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的是责任,谁管理谁负责。井盖权属主体只有在与井盖管理主体合一时或者不存在井盖管理主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有:

    ①法条依据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专门针对井盖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管理人,即这里所指的井盖管理主体。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井盖施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此,法律明文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井盖管理主体——施工方而非井盖权属主体——工程发包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②法理依据

    A、损害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重点着眼于防止井盖事故损害的再次发生。责任主体的终确定应该考量井盖权属人和井盖管理人何者离损害发生的原因更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损害的发生。而井盖管理主体较井盖权属主体而言,更接近导致井盖事故发生的维护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盖,悲剧的发生。比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必然会在日后加强其对井盖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井盖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理,这便能更有效地井盖悲剧的再次发生。若是由小区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在维护管理井盖上发挥不了如此立竿见影的作用。

    B、损失分担理论:笔者认为,在确认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该更多考虑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考虑管理者和权属者何者更具有分担能力。在住宅小区井盖事故赔偿问题上,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较之小区业主更具有偿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分担。

    ③司法实务依据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住宅小区内井盖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物业管理公司;终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井盖的管理主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责任,是在终赔偿责任的分配层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偿层面而言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较之《民法通则》第126条,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所有人、管理人”扩展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对其它责任人追偿的制度。《侵权责任法》的这项变动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时更有效地受偿:受害人可以不必地确认究竟谁是井盖致人损害中真正的责任主体,便可以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处首先获得赔偿。真正责任主体的确认则发生在之后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间相互追偿或者向其它责任人追偿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偿阶段选择向井盖权属主体提出赔偿要求,司法也应该支持这种诉求。但是井盖权属主体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井盖管理主体追偿,从而使得井盖管理主体成为终负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

    3)井盖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91条的规定,井盖致人损害,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过错推定损害赔偿责任,其在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时免责。

    (三)行政责任主体

    在井盖管理体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负有相关的行政管理义务,在相应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井盖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盖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管理不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负责对井盖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询与服务;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6]

    但是笔者认为,在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协助下,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不应只停留在宏观立法和信息服务层面,而应当具体涉及到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主要理由有三:

    1)法条依据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7]、《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8]、《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9]、《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10]等相关大城市地方法规规章对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盖相关的单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井盖的管理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规则:

    ,井盖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井盖权属单位或者井盖管理单位负责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这些相应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在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时, 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确保井盖完好无恙,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 不响。

    第三,井盖管理行政单位落实检查监督职能,并在紧急情况下负责修缮,确保公共。井盖管理行政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对公共场所的井盖经常巡查,定期检查,监督负有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在保护市政设施和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具体到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5条、《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5条、《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6条、《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13条等地方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行政责任主体负有以下法定的义务:

    ,监督管理义务:建立监督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设立监督,及时受理投诉。

    第二,协调维修义务:发现险情,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验收其维修工程。

    第三,替代维修义务:在保证公共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

    2)法理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在城市公共设施领域有着不可推卸的保护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行政职责。公民在发现井盖损毁、丢失的情况下,一般不可能知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便利的救济途径便是找政府,通知行政管理。且随着新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普及,政府发现井盖问题、通知相关单位、完成维修任务的职能趋于便利化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责任主体,较之其他主体,便有着先发现井盖缺陷的天然优势,需要尽到自己应有的行政管理义务而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司法实务依据

    在行政管理实务中,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武汉等城市,已经率先试行“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即给井盖贴上“身份”代码。这种城市管理新模式为城市市政井盖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这种模式的逐步推广也为行政责任主体履行其具体的行政管理义务——即对井盖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义务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的修缮义务——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范例和实务依据。

    依托数字城市技术,“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具体包括“城市指挥中心”和“城管监督中心”。在“城市指挥中心”的电子地图上,下水道、井盖、电线、路灯等市政设施用数字编成代码,输入计算机系统,反映在大荧幕上。每1个“小方块”在实地面积都有1万平方米左右。每12个“小方块”分派一个监督员每天在现场巡逻,配备一台信息采集器——“城管通”,一旦发现“小圆点”有状况,监督员时间告知“城管监督中心”,“监督中心”核实情况后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在时间内作出处理方案。这些以前至少需要23天才能完成的流程,现在只需要几分钟就可解决。居民有了问题可以直接找城管监督员或打监督中心特别服务,区城管指挥中心直接派遣到专业部门,一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很快得到处理。[11]

    在这项城市管理的“万米单元网格”内,各种公共设施,小到一个个井盖,都有自己的“身份”代码。这样,依靠数字化管理,井盖丢失、损坏可以时间被发现、时间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时间被补装、维修或更换,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行政监督,有效防止了井盖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了井盖事故纠纷的损害赔偿争议。

    2、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

    有些政府负责人认为,行政管理依法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而并不负有对具体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此,行政管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由于维护管理不善或未尽到法定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应当由井盖所有权人或约定的维护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

    但是,笔者认为,行政责任主体有附随其行政管理义务而存在的行政责任。若行政履行其行政管理义务时存在管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者不合法时,是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的,主要理由有二:

    (1)法条依据

    有义务便有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没有完全履行上述行政管理义务时,在对井盖的检查和维修上存在着管理瑕疵时,即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不合法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和《赔偿法》第2条、第3条,行政管理由于未尽职责的过错,导致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损害,需要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2)司法实务依据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委所提供的2008年井盖事故处理摘要,笔者发现,在市政管理实务中,为了使得受害人得到应有的救济,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不得不承担起无主井盖的致人损害赔偿。当然,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后兜底性赔偿责任的做法很难被行政所接受,笔者也不认可。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若未履行其作为市政管理者应尽的井盖管理义务,往往就成为井盖事故赔偿纠纷的被告;终法院也判决其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江苏南京的周兴国窖井盖案中,法院便判决南京市鼓楼区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周兴国7369.90元。[13]

    ()社会责任主体

    实践中,若只依靠民事责任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会出现一种救济“真空”的情况:即相关主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具可行性或者客观上无法得到充分落实。比如,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经多方调查仍不明确,行政管理部门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又比如,井盖被偷盗而致人损害,偷盗行为人迟迟未归案或者无赔偿能力,而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等。在这种情况下,若是由无管理过错的井盖管理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恐怕不符合损失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也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

    所以,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针对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赔偿、社会救助平行的救济模式。[14]

    首先,构建有效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一笔“公共设施赔偿基金”,投入启动资金,同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委托专门进行管理和经营。一旦由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便可从这一社会救助基金中支取。

    其次,完善责任保险制度。针对井盖等城市公共设施所隐藏的隐患,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可以为其购买责任保险。当井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赔偿金。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损害的发生,可以通过保险、社会基金的救助,从而实现损失分担的社会化,减少了传统的个人责任的发生。[15]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应该构建和完善由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相互补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以实现受害人救济的大化。具体来说,针对前述所提到的司法实务中四种类型的井盖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遇到的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如下解决:

    在种井盖权属主体责任型的赔偿纠纷——即无主井盖致人损害的纠纷中,若无法找寻井盖权属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启动行政责任的赔偿机制——由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不合法的行政负赔偿责任;若行政管理不存在管理瑕疵,则可以启动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的社会责任赔偿机制。

    在第二种井盖管理主体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首先,当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别为两个不同单位时,应该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住宅小区内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物业公司这一井盖管理主体;其次,若是井盖管理主体无法找寻时,同样可以启动如上述种类型纠纷中的解决方案:有存在管理瑕疵的行政负赔偿责任或者由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救济受害人。

    在第三种行政管理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首先,行政管理负有对市政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负责修缮等具体的井盖管理义务,并且当其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或不合法的管理瑕疵时,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市政管理实务应该在各个城市普及和完善“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给城市中的每个井盖贴上“身份”代码,从而从根源上避免井盖致人损害的悲剧发生。

    在第四种偷盗井盖行为人责任型的赔偿纠纷中,若直接责任人——偷盗行为人迟迟没有归案或者没有偿付能力,则应启动相关的其他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主体的赔偿机制:追究井盖权属主体或者井盖管理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管理瑕疵所引起的赔偿责任;若井盖权属主体或井盖管理主体可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以及行政不存在管理瑕疵的情况下,则应启动社会救助和责任保险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作为公共设施的井盖,屡屡成为“城市黑洞”,这个“黑洞”已经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只有当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各个单位、井盖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维护井盖的责任,我们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作者简介】

李陈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928

[2] 参见《“夺命的井盖”案》,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部《现在开庭栏目组》编:《现在开庭11》,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页。《乌市公共设施屡遭“攻击”曝监管“软肋”》,载《法制日报》,2008218

[3] 这时便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4] 共同委托专门单位维护的情形下也出现了井盖权属主体和井盖管理主体的分立。这种情况下何者为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5] 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统一于一个主体,则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偿;若井盖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为两个主体或者三个主体,则受害人可任意择其一求偿。

[6]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928

[7] 参见《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8] 参见《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9] 参见《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10] 参见《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11] 参见《北京东城区:城管新模式专治“扯皮”》,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330。《井盖路灯有代码投诉处理电子化》,载《长江日报》,20051021。《数字市政_武装到井盖》,载《封面故事》,200581。《我市将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载《重庆日报》,200584

[12] 参见《无盖井摔伤人谁应承担责任?》,载《北京日报》,2006928

[13] 参见《世上冒出个“窨井盖奖”》,载《中国律师》,19997月。

[14] 观点参见: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15]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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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铁井盖价格近有些下降,由于中国的碳纤维总体水平还比较低,相当于国外七十年代中、末期水平,与国外差距达20年左右。国产碳纤维的主要问题是性能不太稳定且离散系数大、无高性能碳纤维、品种单一、规格不全、连续长度不够、未经表面处理、价格偏高等。
    铸铁井盖的外部加工方法,大的优点是可以利用芯子。例如发动机缸体,无论是铸铁还是铸铝都是外部加工方法所无法代替的,如果用外部加工方法加工一个缸体可能需一台汽车的价格。其次是再利用性。地球的资源已经使用了50%以上,今后再利用加重要性将日益增大。 
 防盗井盖也叫球墨铸铁井盖是球墨铸铁产品的一种,球墨铸铁通过球化和孕育处理得到球状石墨,有效地提高了铸铁的机械性能,特别是提高了塑性和韧性,从而得到比碳钢还高的强度。球墨铸铁是20世纪五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高强度铸铁材料,其综合性能接近于钢,正是基于其优异的性能,已成功地用于铸造一些受力复杂,强度、韧性、耐磨性要求较高的零件。球墨铸铁已迅速发展为仅次于灰铸铁的、应用十分广泛的铸铁材料。所谓“以铁代钢”,主要指球墨铸铁。
一、球墨铸铁成分
  生铁是含碳量大于2%的铁碳合金,工业生铁含碳量一般在2.5%--4%,并含C、SI、Mn、S、P等元素,是用铁矿石经高炉冶炼的产品。根据生铁里碳存在形态的不同,又可分为炼钢生铁、铸造生铁和球墨铸铁等几种。   析出的石墨呈球形的铸铁。球状石墨对金属基体的割裂作用比片状石墨小,使铸铁的强度达到基体组织强度的70~90%,抗拉强度可达120kgf/mm2,并且具有良好的韧性。球墨铸铁除铁外的化学成分通常为:含碳量3.6~3.8%,含硅量2.0~3.0%,含锰、磷、硫总量不超过1.5%和适量的稀土、镁等球化剂。
二、球墨铸铁性能及制作流程
  球铁铸件差不多已在所有主要工业部门中得到应用,这些部门要求高的强度、塑性、韧性、耐磨性、耐严重的热和机械冲击、耐高温或低温、耐腐蚀以及尺寸稳定性等。为了满足使用条件的这些变化、球墨铸铁现有许多牌号,提供了机械性能和吻理性能的一个很宽的范围。   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083所规定的大多数球墨铸铁铸件,主要是以非合金态生产的。显然,这个范围包括抗拉强度大于800牛顿/毫米,延伸率为2%的高强度牌号。另一个极端是高塑性牌号,其延伸率大于17%,而相应的强度较低(低为370牛顿/毫米勺。强度和延伸率并不是设计者选择材料的根,而其它决定性的重要性能还包括屈服强度、弹性模数、耐磨性和疲劳强度、硬度和冲击性能。另外,耐蚀性和抗氧化以及电磁性能对于设计者也许是关键的。为了满足这些特殊使用,研制了一组奥氏体球铁,通常叫傲Ni一Resis亡球铁。这些奥氏体球铁,主要用锌、铬和锰合金化,并且列入国际标准。  制作流程   (一)严格要求化学成分,对原铁液要求的碳硅含量比灰铸铁高,降低球墨铸铁中锰,磷,硫的含量   (二)铁液出炉温度比灰铸铁更高,以补偿球化,孕育处理时铁液温度的损失  (三)进行球化处理,即往铁液中添加球化剂   (四)加入孕育剂进行孕育处理   (五)球墨铸铁流动性较差,收缩较大,因此需要较高的浇注温度及较大的浇注系统尺寸,合理应用冒口,冷铁,采用顺序凝固原则  (六)进行热处理
三、球墨铸铁生产历史及应用
  在河南巩县铁生沟西汉中、晚期的冶铁遗址中出土的铁,经过金相检验,具有放射状的球状石墨, 球化率相当于现代标准一级水平。而现代的球墨铸铁则是迟至1947年才在国外研制成功的。我国古代的铸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含硅量都偏低,也就是说,在约2000年前的西汉时期,我国铁器中的球状石墨,就已由低硅的生铁铸件经柔化退火的方法得到。这是我国古代铸铁技术的重大成就,也是世界冶金史上的奇迹。  
  球墨铸铁以其优良的性能,在使用中有时可以代替昂贵的铸钢和锻钢,在机械制造工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国际冶金行业过去一直认为球墨铸铁是英国人于1947年发明的。西方某些学者甚至声称,没有现代科技手段,发明球墨铸铁是不可想象的。1981年,我国球铁专家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对出土的513件古汉魏铁器进行研究,通过大量的数据断定汉代我国就出现了球状石墨铸铁。有关论文在第18届世界科技史大会上宣读,轰动了国际铸造界和科技史界。国际冶金史专家于1987年对此进行验证后认为:古代中国已经摸索到了用铸铁柔化术制造球墨铸铁的规律,这对世界冶金史作重新分期划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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